28/11/2025
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辯方指證監未依程序
無權要黃妹交手機密碼
著名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栢鳴)疑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交易,遭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百鳴不認罪,辯方爭議涉案手機WhatsApp訊息記錄的可呈堂性、以「案中案」形式處理,今(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詞指根據案例,證監會如要檢視涉案手機內容,應另申請搜查令,而法例也沒授權證監會在現場要求機主提供手機密碼,質疑證監會侵犯了機主私隱權。裁判官高偉雄押後至下周一(12月1日)裁斷。
「案中案」爭議點在於證監會在2018年8月搜查黃栢鳴胞妹黃潔珍寓所,並檢走其手機,但在未有搜查令下,透過詢問黃潔珍而取得手機密碼並獲取當中內容,辯方反對控方把手機內WhatsApp訊息呈堂。
辯方指證監會並未就檢視及擷取黃妹手機內容,另申請手令,而根據「岑永根案例」,執法部門如要檢視案中檢獲的手機內容、須另向法庭申請手令。辯方又指,黃潔珍當日早上正在單位內睡覺,突然有陌生人上門,表示有權進屋搜查,又要求交出手機密碼。辯方引用加拿大案例,指當時黃潔珍根本非自願提供密碼,質疑沒有人會自願向陌人生交出密碼、容許對方查看自己手機私隱,而大多數巿民亦不知道自己有權拒絕交出密碼。
辯方又指,《基本法》第35條保障巿民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而當證監會要求黃潔珍交出手機密碼時,黃潔珍已屬被扣押,證監會有責任通知黃潔珍可以請律師,但證監會並沒有這樣做,即使事後黃潔珍有請律師、已非「及時」,因她已交出密碼。辯方一再強調,辯方非爭議證監會有權檢視涉案手機的內容,但本案中並未依程序辦事、變相越權。
78歲被告黃百鳴被證監會票控一項內幕交易罪,控罪指他約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胞妹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17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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