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港01

麗港01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從數量轉變到質量的定律,規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和必然?

唔Click入去都知道咩國家
13/09/2025

唔Click入去都知道咩國家

打包飛機餐都係第一次聽😅

#旅遊 #飛機

01/09/2025

賴政府其實可以以進為退(??),「提出」在南京舉行受降儀式80週年紀念,共產黨、國民黨都一定不敢接招

毛澤東高呼:「蔣委員長萬歲」
01/09/2025

毛澤東高呼:「蔣委員長萬歲」

1945年 抗戰勝利後的上海市區
#上海大新百貨公司
#2025抗戰勝利80周年

01/09/2025

俄烏第二次戰爭前,多數蛋頭評論員都話俄國係世界第二大軍事強國。如今又如何?

一個近五十年未打過任何戰爭嘅國家、任何新式武器都未投入過實戰嘅國家,對住尚武、有精良武器、富實戰經驗、每代新武器都有喺實戰中使用且作改善嘅美國,居然自誇有世界最大戰力

倪匡「坐穩奴隸」概念,非常適合用嚟解釋貞子呢類冚家產學棍

31/08/2025

831

31/08/2025
30/08/2025
https://youtu.be/wTJjSnrpf_c?si=LKsNIlRXr-HcFbji
30/08/2025

https://youtu.be/wTJjSnrpf_c?si=LKsNIlRXr-HcFbji

近日香港經濟處於奇怪的狀態,第二季GDP按年升3.1%,但新聞上卻不斷有裁員、舖頭執笠的消息,不禁令人質疑到底香港經濟是好還是壞呢?到底是誰「偷走」了香港人的消費力?今集請來維克森林大學經濟系副教授梁天卓Tommy....

24/08/2025

林彬是真漢子,真英雄!
#工聯會、 #鬥委會,就是暴徒!

24/08/2025

無罪推定下的牢籠:剖析《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 》與候審羈押犯的人權衝突

《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下稱《修訂規則》)對香港監獄管理制度帶來重大變革,於2025年7月18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報刊登,並自當日起實施。執筆之際,立法會正循「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1],考慮是否在28天內舉行的會議上,對《修訂規則》再作修訂;惟立法會專責保安事務的委員會已表明支持政府當局對《監獄規則》的相關修訂[2]。

《修訂規則》生效不過4日後即引發爭議。於7月22日,懲教署拒絕一名公眾人士探訪另一名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處於羈押狀態的還押被告。該事主於登記後,遭懲教署人員拒絕探訪,理由為該候審羈押犯「在電腦進行了一些手續」,致使無法進行探訪;惟同行之另一人則順利獲准探訪。據事主所述,懲教署未明確說明該手續之具體內容,僅泛稱係系統操作所致。事主主張,其於前一日(7月21日)曾致電涉事懲教院所,經懲教人員確認其姓名已列入該候審羈押犯的探訪名單,故對於當日探訪遭拒深感意外。事主另稱,該候審羈押犯透過同行探訪者轉達,其本人並未更改探訪名單,並表示將針對此事提出正式投訴。

針對此事,香港懲教署於7月22日晚間發佈聲明(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7/22/P2025072200766.htm)。發言人表示,由於該訪客未列入相關還押被告的登記探訪名單,依據既定機制及法律規定,懲教署因而拒絕本次探訪。發言人進一步稱,探訪者須為還押被告事先申報的訪客,方符合探訪資格。懲教署強調,自《修訂規則》於7月18日刊憲生效以來,該署從未援引《監獄規則》禁止任何人士進行探訪,亦未對任何探訪施加限制或附加條件。

儘管懲教署聲稱尚未曾援引新增的權力對候審羈押犯待遇施加限制,然新《修訂規則》大幅削弱、乃至廢除候審羈押犯所享有的部份優待,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本文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文件,以及相關司法判例的推理,主張未經判決有罪的被告(即候審羈押犯)應享有比已定罪囚犯更優厚的待遇,因此乃「與其未經判決有罪的身分相稱之處遇」權利的核心組成部分。筆者將就探視、自備食物(即俗稱「私飯」)及穿著私人衣物(即俗稱「私服」)等三個面向,逐一進行分析,並特別指出新修訂規則徹底廢除「私飯」與「私服」的權利,尤其係違反相關香港法律及國際人權法之規定。

候審羈押犯享有「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之人權

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多位支持《修訂規則》的議員都展現了對候審羈押犯法律地位的誤解。譬如鄧家彪議員表示,「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如果最終確認有罪,羈押期間其實也等於坐牢。很難理解大魚大肉、飲啤酒,可能經過一兩年的羈押生活,最後等於監獄生活,其實不應這樣出現。」[3]此類觀點,係反映對候審羈押犯權利的普遍貶抑,常於審判前即視之為有罪之身,漠視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

事實上,國際人權法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以特別保障候審羈押犯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2)(a)條明訂:「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此一規範旨在保障未經判決有罪之候審被告,確保其待遇不致掏空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質內涵,並已藉《香港人權法案》第6(2)(a)條納入香港法律體系。

此國際人權法規範箇中精神,在華語司法世界中,尤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闡述得最為精闢,其指出刑事被告於羈押期間,為達成羈押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影響的相關權利,雖可依法受合理限制,惟在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所享有的憲法權利保障,原則上與一般人民無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1992年4月10日發布的《第21號一般性意見:自由被剝奪之人的人道處遇(公約第十條)》[4]中,進一步解釋了這一原則之實質內涵。委員會強調,《公約》第10條第2款(a)項要求未定罪被告與已判罪者在物理空間上分隔,並在待遇安排上有所差異,以體現無罪推定原則。然而,委員會的判例顯示,「相稱之處遇」並非要求兩者待遇絕對不同,而係候審羈押犯的待遇應與其未定罪身份相符。例如在《Yuri Bandajevsky訴白俄羅斯》[5]一案中,申訴人主張其預審羈押期間的待遇「與已判罪囚犯相同」,惟委員會裁定該主張過於籠統且缺乏具體證據支持,故未構成違反第10(2)條之情事。

同理,在《Carlos Cabal及Marco Pasini Bertran訴澳大利亞》[6]一案中,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未能具體證明其與已判罪囚犯相同之待遇,在哪些面向與其「羈押之人」身分不相兼容,因而未裁定澳大利亞當局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由此可見,人權事務委員會係採取較為彈性且注重實質的解釋立場:候審羈押犯之待遇無須與已判罪囚犯截然不同,惟整體上須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將候審羈押犯視同已判罪者對待。

歐洲人權法院在其諸多判決中,例如《Laduna訴斯洛伐克》[7]、《Varnas訴立陶宛》[8]、以及《Costel Gaciu訴羅馬尼亞》[9]等,均多次援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款(a)項,認其原則作為保障人權的基礎,通用於《歐洲人權公約》。

更具體而言,歐洲人權法院於《Chaldayev訴俄羅斯》[10]一案中裁定,對於尚未定罪的還押被告,其監禁條件之嚴寬,不應以潛在判刑的嚴重性作為決定依據,因未經最終判決確定有罪的人,依法應被推定為無罪。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在《PC訴愛爾蘭》[11]解釋,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體現,無論最終審判結果如何,只要罪行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候審羈押犯即應被視為「未定罪之人」,並享有與此身份相符的法律保障及待遇。羈押候審具有暫時性質,並非最終的法律狀態,其可能在審判程序結束前終止,被告亦可能在審判過程中獲釋或被判無罪。相對而言,已定罪者的法律地位係由法院判決確定,已成為定局,與羈押候審的暫時性質形成顯著對比。

換言之,候審之人在羈押期間的權利保障,應與已定罪之人有所區別。舉例而言,根據歐洲人權法院在《Laduna案》[12]及《Chaldayev案》[13]發表的見解,未受審之人在探視及通訊權利方面,至少應享有與已定罪者相同的待遇。進一步而言,鑑於其未定罪的身份,法院認為候審羈押犯甚至應享有額外的探視機會或較已定罪者更多的通訊管道,以充分保障其權利。

(全文及所有註釋可以在Patreon免費睇: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37072444?pr=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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