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9/2026
蘭天律師- #3分鐘懂法律
朱銘太極雕塑侵權案 - 著作權≠所有權
面對一項藝術品,譬如雕塑或繪畫,常常有人會以為買到一幅畫,就等於擁有它所有的權利。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消費者買到的只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美術著作權,繪畫或雕塑品的所有權,在法律上不會等於著作權。
本文以藝術家朱銘的太極系列雕塑品,曾經衍生的建設公司廣告侵權的訴訟,解析此項迷思。
雕塑家朱銘老師創作的太極系列,氣勢恢弘,成爲傳世的經典作品,受到普世大眾的喜愛。
朱銘創作「轉身蹬腳」的雕塑品,某建設公司曾以新台幣2,150 萬元購得。雕塑品點交取得後,建設公司即利用該作品拍攝照片,製作廣告文宣及廣告影片,製成DVD 光碟片而對外散布,並刊登於商業週刊、財訊週刊、華航雜誌及長榮航空雜誌等報章媒體和網路媒體,用來宣傳公司銷售的建案,吸引各界的關注。
朱銘文教基金會發現建設公司的廣告之後,即向地檢署提起了侵權的刑事告訴,主張被告建設公司侵害朱銘雕塑品之美術著作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被告建設公司究竟有無侵權?他們購買了「轉身蹬腳」的雕塑品,取得何項權利?可否重製該雕塑品?成爲此樁侵權案亟需
釐清的爭點。
實則建設公司花了兩千多萬元,買到的只是雕塑品的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權。如同我們到美術館去看展覽,買了紀念品回家作紀念,也只有買到它的所有權,不會擁有美術著作權。
因此建設公司不可以把這個雕塑品拿去重製,作成圖片,或是上傳網路,宣傳公司的建案。 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定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開庭時,被告承認錯誤,以為買到雕塑品,就享有全部的權利,可以充分利用。其實呢是因為欠缺法律知識,所產生的誤會。後來雙方澄清誤會,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建設公司才免除刑事責任。
📌太極系列圖片來源:朱銘美術館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