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天律師

蘭天律師 本名:黃秀蘭。
台灣大學法律系 法律研究所畢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授課
開設《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

蘭天律師深耕於智慧財產法律領域多年,累積豐富之實務經驗;近年藉其鍾情於哲史的文學底蘊,結合法律專長,將經手的真實案例改寫轉化成一篇篇深刻的法律故事。

▌專訪影片

【簡丹看世界】電台節目專訪|新書《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 影視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JqsUKKIXco

【簡丹看世界】電台節目專訪
新書《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 與時俱進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EeKzJQmnx0

《名人書房》特別篇|蘭天律師:閱讀是面對自我、追尋本心的最佳指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Sr9ehnf3w0

佛光山惠中寺2022「未來與希望」系列講座影片|黃秀蘭《變與不變的心法》:
https://m.youtube.com/watch?v=auVdSe5sueg

▌案例故事系列著作 / 2023印刻出版

《如何面對合約:解約有理告別無罪》
《正義是你想的那樣嗎:訴訟實戰攻略》
《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
《在多變的婚姻危機中找出路》

▌《歡樂飲酒歌:國際侵權訴訟案》/ 2023印刻出版

▌《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實務》 / 2024印刻出版

24/09/2026

蘭天律師- #3分鐘懂法律
朱銘太極雕塑侵權案 - 著作權≠所有權

  面對一項藝術品,譬如雕塑或繪畫,常常有人會以為買到一幅畫,就等於擁有它所有的權利。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消費者買到的只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美術著作權,繪畫或雕塑品的所有權,在法律上不會等於著作權。

  本文以藝術家朱銘的太極系列雕塑品,曾經衍生的建設公司廣告侵權的訴訟,解析此項迷思。

  雕塑家朱銘老師創作的太極系列,氣勢恢弘,成爲傳世的經典作品,受到普世大眾的喜愛。

  朱銘創作「轉身蹬腳」的雕塑品,某建設公司曾以新台幣2,150 萬元購得。雕塑品點交取得後,建設公司即利用該作品拍攝照片,製作廣告文宣及廣告影片,製成DVD 光碟片而對外散布,並刊登於商業週刊、財訊週刊、華航雜誌及長榮航空雜誌等報章媒體和網路媒體,用來宣傳公司銷售的建案,吸引各界的關注。

  朱銘文教基金會發現建設公司的廣告之後,即向地檢署提起了侵權的刑事告訴,主張被告建設公司侵害朱銘雕塑品之美術著作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被告建設公司究竟有無侵權?他們購買了「轉身蹬腳」的雕塑品,取得何項權利?可否重製該雕塑品?成爲此樁侵權案亟需
釐清的爭點。

  實則建設公司花了兩千多萬元,買到的只是雕塑品的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權。如同我們到美術館去看展覽,買了紀念品回家作紀念,也只有買到它的所有權,不會擁有美術著作權。

  因此建設公司不可以把這個雕塑品拿去重製,作成圖片,或是上傳網路,宣傳公司的建案。 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定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開庭時,被告承認錯誤,以為買到雕塑品,就享有全部的權利,可以充分利用。其實呢是因為欠缺法律知識,所產生的誤會。後來雙方澄清誤會,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建設公司才免除刑事責任。

📌太極系列圖片來源:朱銘美術館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18/09/2026

蘭天律師- #3分鐘懂法律
「出資聘人」設計圖像著作權歸誰?

  在設計界常有委託設計的合作案,但簽訂委製合約時,有時雙方漏未約定設計圖案的著作權歸屬,造成權利界線不明,甚至發生違約侵權的爭議。

  今天以一樁實例,說明「出資聘人」的權利狀態。

  喜餅公司委託一位插畫家設計2026年喜餅禮盒外包裝。插畫家簽約後,設計蝴蝶的圖案,喜餅公司非常滿意,立刻驗收通過。

  不僅用在公司禮盒的包裝,還上傳公司官網、社群媒體,也製作DM文宣,甚至當作公司的Logo,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插畫家覺得很奇怪,依照雙方的合約,喜餅公司並無權利將他設計的「蝴蝶圖案」拿去申請註冊,作為公司的商標。喜餅公司恐怕涉及違約侵權,但他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需先分析,插畫家設計的蝴蝶圖案美術著作權歸誰?

  雙方的合作屬於「出資聘人」的情形,也就是喜餅公司出資,請插畫家畫圖。

  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插畫家根據喜餅公司的合約,約定設計圖案的美術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喜餅公司,那麼喜餅公司當然有權將設計圖案,使用於禮盒包裝以外的其他用途。

  例如官網,或者是文宣DM,也可以申請註冊為公司的商標,完全合法。

  但是,倘使雙方未曾明文約定,設計圖案的著作權要歸哪一方,那麼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即由創作者—插畫家享有設計圖案之著作權;而喜餅公司僅享有「利用權」。

  此際,喜餅公司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在當初委託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圖案,亦即只能將蝴蝶圖案用在禮盒包裝,而不得使用於其他用途,更無權申請註冊商標,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11/09/2026

蘭天律師- #3分鐘懂法律
Adidas 文化挪用墨西哥原住民設計案

文化挪用,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常常構成侵權的爭端,最近一項實例發生在墨西哥。

2025年8月,墨西哥政府指控知名運動品牌愛迪達Adidas,銷售的涼鞋「瓦哈卡Oaxaca Slip-On」,未經授權,擅自挪用墨西哥瓦哈卡州原住民的傳統涼鞋「華拉契」(huarache)的設計,違反墨西哥的《文化遺產法》。

墨西哥新聞媒體Periodico Supremo表示,該國國家原住民研究所將對愛迪達的設計提出法律上的質疑,並在社交媒體上問粉絲:「你打算購買它們嗎?」

墨西哥總統克勞迪婭·謝因鮑姆(Claudia Sheinbaum)舉行記者會,譴責Adidas和美國設計師,表示:「大公司經常從原住民社區獲得產品、想法和設計。然而,文化遺產法必須被遵守,這是集體智慧財產權, 必須有補償。」並要求 Adidas 停止販售這一款鞋品,而且要向向原住民社群道歉,同時提供補償。

此項爭議的問題在於,愛迪達運動鞋設計師,參考原住民傳統編織的圖騰,把它使用在現代涼鞋的設計,是否需要取得授權?如果未經合法授權,是否構成侵權?

墨西哥的《文化遺產法》第13條規定:「墨西哥原住民對於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文化表現形式,享有集體所有權,擁有文化遺產的智慧財產權。有權決定第三方可否使用與如何使用文化遺產。」

愛迪達的新款瓦哈卡涼鞋是由美國時裝設計師威利·查瓦里亞Willy Chavarria研發創造,他具有墨西哥血統,係從該國南部瓦哈卡州的原住民社區獲得了設計理念。根據墨西哥的《文化遺產法》的規定,Adidas和美國設計師的作法,業已侵害墨西哥傳統涼鞋「華拉契」設計的智慧財產權。

我國也有類似像墨西哥《文化遺產法》的法規,即為「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它並無保護年限的限制,只要屬於原住民傳統著作,經申請審核通過,即取得專用權,保護年限為永久,不會因為一定時間的經過而成為公共財,讓任何人得以自由使用。利用人如果誤以為原住民的智慧資產屬於公共財,而任意使用,即有可能構成侵權。

在墨西哥文化挪用爭議案中,Adidas後來決定把這一款涼鞋,從公司網站跟通路下架,公司不再販售。墨西哥文化部副部長Marina Nunez證實,愛迪達已經聯絡了瓦哈卡州政府官員,展開會談,討論如何對被抄襲的原住民部落,進行補償,希望消除文化挪用所造成的傷害。

期待這樁鞋品設計文化挪用的爭端,可以早日圓滿落幕。

生命的回馬槍—電影《懺悔》         #甲上娛樂 Cleo來信邀請觀賞電影《 #懺悔》,不忘貼心提醒:「這部電影的題材比較沉重,故事有觸碰到身心障礙兒童的照護、綁架與遺棄等議題。但演員與導演都非常有名,我覺得很值得一看!」      ...
08/09/2026

生命的回馬槍—電影《懺悔》

#甲上娛樂 Cleo來信邀請觀賞電影《 #懺悔》,不忘貼心提醒:「這部電影的題材比較沉重,故事有觸碰到身心障礙兒童的照護、綁架與遺棄等議題。但演員與導演都非常有名,我覺得很值得一看!」

一看電影簡介,果真黃金卡司,絕對不能錯過;而且過往未曾有機會接觸身心障礙兒童的電影,也覺得該釋出關懷,於是今晚(9/8)到微風影城觀影。

劇中故事由一名偵探遇害展開, #西島秀俊 飾演的前偵探同事佐竹與 #滿島光 飾演的實習助手聰子攜手追查前同事米本(佐藤二朗飾)遇害事件。男、女主角衝突不斷,然而隨著調查深入,意外揭開塵封9年的新生兒綁架案。米本死前持續追緝的目標人物,正是9年前失蹤、今與父親明野(宮藤官九郎飾)共同生活的重度身障兒童。劇情曲折離奇,探討有無血緣連結形塑的親子關係,以及生命價值與救贖。

「不被期待的生命降生於世,卻成為某人的救贖,並證明自己有來到世界上的價值。我認為這是一部正視此事的電影。」導演 #中島哲也 作了最深刻的闡釋。

全片最強烈的人性對比,莫過於毫無血緣關係的男人與身障幼童,居然親若父子,悉心照顧,互相依靠取暖。相較之下,生母卻懷著「他不生下來會比較幸福」的執念,無法接納身障兒子,多次拒絕帶他回家,令人著急又不解。

不禁讓人懷疑骨肉親情,是否有前提、附條件?必須是身心正常、五官端正才得人疼;一旦孩子有瑕疵,不能「退貨」之下,母親僅得遺棄,父親則選擇逃避?!然而卻要用一生的歲月懺悔,日日忍受良心的鞭笞與煎熬⋯。

命運如同回馬槍,往往無預警地將人們所作所為,以凌厲之姿回頭算帳,因果業報,歷歷不爽。如果您想知道生命如何在轉彎處,教導我們完成人生的功課,請記得在9/18走進戲院,觀賞電影《懺悔》,一定會找到答案的~

週日來看衛武營旗艦歌劇—《遊唱詩人》    《 #遊唱詩人》和《 #茶花女》、《 #弄臣》,並稱劇作家威爾第三齣巔峰之作。衛武營將《遊唱詩人》列為今年旗艦作品,以累積超過10年製作歌劇的實力,逐步建立起屬於南台灣的歌劇產製鏈, #藝術總監簡...
06/09/2026

週日來看衛武營旗艦歌劇—《遊唱詩人》

《 #遊唱詩人》和《 #茶花女》、《 #弄臣》,並稱劇作家威爾第三齣巔峰之作。衛武營將《遊唱詩人》列為今年旗艦作品,以累積超過10年製作歌劇的實力,逐步建立起屬於南台灣的歌劇產製鏈, #藝術總監簡文彬 攜手義大利籍導演皮耶共同創作,從場景、服裝、道具等重要元素,重新打造,成爲創新的歌劇IP,首演之前,已有國外劇院表示有興趣取得授權演出的合作機會。

今天(9/6)在簡總監邀請下,專程前往衛武營劇院觀賞演出。歌劇從吉普賽婦人被誣陷為巫妖,慘遭火刑,啟開世紀復仇的序幕。劇情糅合深海血仇、母子救援、三角戀情、手足誤殺等迂迴曲折的戲劇性發展,舞台上的故事展現人性的幽暗殘酷與愛恨糾葛。

《遊唱詩人》歌劇不僅聲樂家演員歌聲激昂、唱腔迷人,大雪紛飛的中世紀暗黑古堡與熊熊烈焰的逼真場景,也令全場觀眾為之屏息入戲。劇中第2幕最為人熟悉的〈鐵砧合唱〉,衛武營特別邀請台灣知名連鎖健身房品牌的專業教練,跨界擔任群眾演員,以猛男之姿,化身為吉普賽鐵匠,打鐵姿態成爲舞台亮點。

衛武營在藝術總監領軍與團隊傾力合作下,《遊唱詩人》票房表現亮麗,週日最後一場開演前,不少觀眾向隅,在售票處前深感遺憾。無論是演出前簡文彬指揮的親自導聆、正式演出,觀眾摩肩擦踵、熱情參與,現場氛圍深刻反映南台灣的戲劇水平與氛圍不斷提升,令人感動!

週末來高雄𨑨迌       在  #慈林教育基金會  #宛郁董事長 熱情邀約下,趁著開學前最後一個週末來到南台灣,參加由  #楠弘集團  #蘇振輝董事長 規劃的音樂藝文之旅。蘇董邀請來自不同產業背景的好友,有博物館館長、前環保署長、建築師、...
06/09/2026

週末來高雄𨑨迌

在 #慈林教育基金會 #宛郁董事長 熱情邀約下,趁著開學前最後一個週末來到南台灣,參加由 #楠弘集團 #蘇振輝董事長 規劃的音樂藝文之旅。蘇董邀請來自不同產業背景的好友,有博物館館長、前環保署長、建築師、社會傳播學者、三餘書店創辦人⋯,磁場相近、頻率相通,結伴出遊,談心交流,品味各自精彩的生命歷程。

體驗智崴飛行劇院的風速與快感

第一次嘗試 i-Ride #飛行劇院 的特殊體驗,透過內容IP的開發,模擬空中遨翔。坐在飛行椅上,科技結合感官娛樂享受,搭配風速、水霧、氣味及味移的特效,觸發不可思議的感受。

無論是在高雄夜市上空、澳洲山林、長安大街,臨空飛翔,穿越古今,彷彿置身其間,又可抽離鳥瞰,奇妙的滋味,令人驚嘆!尤其在遠離地面時,俯望世間,無限感觸油然而升。

「我的未來不是夢」音樂盛宴

楠弘集團蘇董事長期浸淫在歐洲藝術美學之中,有感於高雄文化沙漠的寂寥,於2001年開始支持由 #蕭邦享指揮 成立的 #台灣獨奏家交響樂團 迄今,每年舉辦音樂會,演奏台灣在地音樂歌曲,以饗故鄉親友民眾。

今年以張雨生的「 #我的未來不是夢」為主題,鼓舞在生命困境中的人們,透過音樂帶來力量。藝人黃國倫、李子森、杜忻恬高亢的歌聲、美麗的嗓音,吸引高雄文化中心的至德堂滿座的觀眾,一起享受美好的音樂盛宴。

蘭花渲染的美麗與台灣獨特創意
在高雄久違的陽光下,我們來到 #世茂蘭花農場,觀賞蘭花培育過程,以及加工渲染的技術。渲染方式以吸染為主,將切花插進顏料中,藉維管束吸收上色,呈現繽紛色彩,另有噴染、漂染技術,如同直接在花瓣上作畫,令人驚艷。

蘭花花瓣上的圖案完全客製化,有台南市新logo、各國國旗、中秋與情人節圖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天后宮的媽祖圖像,配上「保庇」字樣,創意無限!

台南後壁「黃家古厝」古蹟巡禮
這趟融合音樂、美食與古蹟的知性之旅,壓軸行程即屬台南後壁「 #黃家古厝」。四代傳承的閩式建築,融合歐洲風格,由200位專門修建廟宇的泉州師傅來台3年建造完成,古厝格局為二落一院的四合院建築形式,前設魚塘、後有果園,歷經百年,在子孫辛勤護持下,自1926年落成維續至今,成為難得一見的百年古厝。

黃家古厝第四代女兒開設 ,即將榮獲米其林之美譽。我們品嚐以在地食材研發的精緻料理,美酒佳餚,淺酌暢談,賓主盡歡!

午后,大雨沖刷,院落清新,古厝更顯典雅清麗,四合院中處處佈滿歲月的軌跡,見證台灣產業興革、歷史流轉的歷程。

在夜幕低垂下,結束愉悅迷人的高雄藝文之旅~

吳珮慈院長眼中的《影視IP開發》    在  #台灣藝術大學 教課期間,經常見到有個溫柔的身影,穿梭在會議室、教室、長廊與校園間,孜孜不倦地教課,辛勤地與傳播學院的老師們討論院務,時刻將師生權益放在心上,她是傳播學院吳珮慈院長。      ...
29/08/2026

吳珮慈院長眼中的《影視IP開發》

在 #台灣藝術大學 教課期間,經常見到有個溫柔的身影,穿梭在會議室、教室、長廊與校園間,孜孜不倦地教課,辛勤地與傳播學院的老師們討論院務,時刻將師生權益放在心上,她是傳播學院吳珮慈院長。

#吳珮慈教授 將知識追求、影視藝術與人文情懷融合為一,聞其言、閱其書、與其共事,如沐春風,清新自在、舉重若輕。因此今年出版新書《 》,立即敦請吳院長撰寫推薦序文,她欣喜應允,爲拙著揭開動人的序幕。

一 一 一
蘭天律師新書《影視 IP 開發-授權、風險、分潤之法務攻略》
▌推薦序/創作前後,影視 IP 權利工程的藍曬圖

閱讀黃秀蘭律師的影視IP 授權專書,就像打開一個珍貴的知識寶盒,裡面裝滿了關於影視作品如何繼續自由存在的深刻剖析。在這一個影視生態繁盛發展、變動如潮汐般深刻的當前,我們作為觀眾,早已習慣將目光流連於鏡頭運行的風格、光影至美的轉瞬、角色靈魂塑造與情感張力的精彩。這是大多數人們心中所想像的影視產業,充滿了感性,與敘事的魅力。

但關心影視發展趨勢的觀眾,以及影視產業本身的從業者,必須更努力地細細尋覓在光影流轉的背後,那由創作本身與法理交會編織而成、不易被察覺的一組結構。這是一個關於創作和商品化的核心問題,影視 IP 的開發,讓優秀的內容得以橫跨國界、躍上全球串流平台,重塑了今日大眾文化的樣貌。

然而,這從來不是一件自然而然、順理成章的事。苦心創作出來的故事,甚至在攝影機正式啟動之前,就已經進入到了資本流動與跨媒介,轉化的影視產業叢林中。而一切都並非是零散的單點授權行為,因爲影視 IP 開發授權本身,就是一套關於結構如何理解 、如何掌握的概念體系與實際步驟 。

我們可以說,影視 IP 權利結構的布局,往往在起步之初,就已經決定了 IP 的終局命運。我們只需觀察全球影視產業中的兩個非常經典的案例,便能領略其中的深意。

一是 #漫威影業與蜘蛛人 漫長的 IP 糾葛,這一場好萊塢最著名的版權角力之戰 ,源於漫威在二十世紀 90 年代囿於財務的困境,而把蜘蛛人的版權轉讓予索尼影視。而這種漫畫與電影發行權的權利碎片化分割後果,卻導致了漫威業即使後來在迪士尼旗下建立了自己宏大的漫威宇宙 ,自家的英雄卻長期面臨無法回家一起大團圓的困境 ,周旋直到後來才獲致尚稱勉強妥協的結果。

相較之下,第二個對比的例子 《哈利波特》系列 ,則演繹出另一種近乎完美的典範。 J.K. 羅琳透過極為嚴密的法律安排,實現了創作者主體性的絕對防禦對於這一部分 ,我們無須把這種控制單純地解釋為一心守護 《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商業分潤問題而已。其實,這應該被視為是一套確保創作者的靈魂,不受向來天馬行空的資本主義娛樂產業過度操縱與任意扭曲的法律鎧甲。

透過以上這兩個舉例,我們應該就能夠洞悉,影視 IP 開發的本質,始終環繞著「 #權利整合」與「 #風險控管」這兩個核心支柱。那些隱身於幕後、長期被忽略的權利結構,以及隨之而來不容忽視的法律授權力量,往往才是真正決定影視 IP 命運的關鍵之鑰。這也正是黃秀蘭律師的這本著作,對影視IP 開發授權與影視作品存在方式的深刻剖析之意義所在。

隨著串流平台崛起 ,影視作品已不再是單一形式的呈現,而是早已發展成為一個可被無限延伸與轉化的資產體系。在這樣的脈絡下,IP 開發超越個人創作,成為了一種產業層級的挑戰。

黃秀蘭律師的這一本書溫柔地預先提醒創作者們,所謂 IP,從來不只是創意的延伸,而是一整套關於權利配置、利益分配與風險控管的精密工程。多數創作者總是習慣將法律視為一種末端機制,合約總是在面臨拍攝時才被檢視 ,爭議總是在產生問題之後才聘請律師協助。

但本書的核心意念,一如晨鐘暮鼓,它提醒我們,法律與其說是最後的無奈選擇 ,更應該成為第一道守護夢想的防線。當影視遇上法律,前置的知識背景,永遠比事後的亡羊補牢來得更加珍貴。

書中透過原創故事與劇本權利分離的案例提醒我們,取得劇本並不等同於擁有一切。若源頭權利未完整轉讓,整部作品將陷入效力未定的漂流狀態,這種不確定性,往往是產業中難以承受的結構性風險。同時,黃律師在本書中 ,更加展現了宏觀的全球視野,之前引發全球熱議的《 #魷魚遊戲》,曾經存在著一個「 #買斷制」合約,介於商業正義與分潤不公平的巨大問題。

這種權力不對等的結構,是當代創作者隨時都可能面臨的嚴峻考驗。書中闡述了在歐洲,又是如何主動地為了簽下買斷制合約,這樣在法律形式上雖合法,但在分潤不公平的當事人爭取其所應得權益的公平性所採取的法律行動過程。

此外,對於未來 AI 生成內容此一影視產業中的方興未艾的議題,本書亦提供了前瞻性的思考框架,書中指出從訓練資料的「重製」到生成結果的「改作」案例解析,為我們在科技浪潮中定錨了法理的座標,影視 IP 授權的確超越一般人的認知,背後存在著一個精密的邏輯悄悄運作。

黃秀蘭律師的這一本影視 IP 法律專書 ,其地位之所以舉足輕重,是因為在華語世界中 ,它是極少數能真正為我們剖析 IP 授權結構的重量級著作。

在華語影視環境中,我們擁有豐富的美學論述,也累積了豐厚的製作經驗,唯獨在「 」這一環,長期處於零散甚至近乎缺席的狀態。黃秀蘭律師這本專書,正是在這道缺口中,建立起一套可被運用 、可被信賴的知識體系。書中試圖建立一種共同語言,讓創作者、製作人、投資方與法律人,都能彼此對話,所以也是一個影視產業慢慢從經驗主義走向成熟制度化的關鍵印記。

黃秀蘭律師透過極為豐富的具體案例,特別是台灣近期的本土案例,將 IP 開發從素材篩選、權利判斷、取得授權,到改編為衍生著作,乃至最終實現跨媒體商業化的過程,拆解為一套清晰易懂的流程藍圖,行雲流水、深入淺出 ,解說了「 #權利鏈」概念,揭示 IP 如何跨媒體逐層再私有化的真相。她成功地將法律從令人敬畏的專業高牆,轉化為一種可以被內化的知識養分,讓法律回到公共知識的層次,溫潤而有力。

我極力推薦這一本我們都需要閱讀的難能可貴的專書,這本書遠遠不只是值得一讀而已。在個人的創作完成之前,創作者都必須先理解,未來的創作如何在現實世界中生存與延展。

如果您關心影視創作的未來,如果您希望自己嘔心瀝血的作品,不只能被欣賞、被延伸、被轉化、被長久地保護,這本專書擘劃了在創作前後,每一位影視人在踏入那片充滿夢想與險境的叢林之前,必須理解影視 IP 開發授權應如何建構的一幅藍曬圖。

28/08/2026

員工創作的圖像IP著作權歸屬於老闆嗎?

如果員工在公司上班,他任職期間所創作的作品,性質上屬於「職務著作」。「職務著作」的著作權歸屬員工或老闆,常常引發疑問。這種職務上的著作,著作權法第11 條的規定,係由公司享有著作權,除非員工與老闆有特別的約定,才可能歸由員工取得職務著作的著作權。

譬如員工擔任社群媒體的小編,為公司所撰寫的文案,或是設計主視覺的圖片和剪輯影片。無論是語文著作權、美術著作權、視聽著作權,都是歸公司所有。因為在公司上班,員工使用的資源都是公司出錢提供,包括:辦公室租金、電腦設備、AI工具或繪圖軟體、資料庫等等。

而且到了月底員工還支領薪水,公司也有位員工投勞健保,以及各項福利,同時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公司既然付出這麼多,職務著作歸屬公司所有,也是合情合理。因此著作權法的立場,認為員工完成的職務著作,權利應該歸屬公司。除非員工有特別提出要求,而老闆也答應了,那麼就有可能由員工取得著作權。

如果是自由接案的情況,業主出錢委託創作,通常雙方會先簽合約,約定由業主享有著作權。如此一來,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明確。可是,如果雙方未以明文約定,抑或實務上忘了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此際須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的規定,由創作者享有著作權。

不過,由於業主業已出資,仍有權利使用創作者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2條稱之為「利用權」。相較於著作權,「利用權」的範圍縮減許多。業主只能在當次約定的範圍內使用,例如委託設計之周年慶海報,迄至第二年即無法使用。倘使業主欲享有著作權,在簽約之時,即需約明著作權歸屬出資方。

蘭天律師X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領域的智慧財產權  近年來蘭天律師常常接受  #臺北市文化局 之邀,爲文化局轄下的場館提供法律諮詢,解決展覽或合作案衍生之疑義。場館人員在每一次的諮詢及協調會議中,實際感受智慧財產權知識的重要性,於是文化局透...
26/08/2026

蘭天律師X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領域的智慧財產權

  近年來蘭天律師常常接受 #臺北市文化局 之邀,爲文化局轄下的場館提供法律諮詢,解決展覽或合作案衍生之疑義。場館人員在每一次的諮詢及協調會議中,實際感受智慧財產權知識的重要性,於是文化局透過台灣文化經濟與人才發展協會的規劃與安排,舉辦館所交流會,商請蘭天律師講授【 #文化領域的智慧財產權】。

  課程方向從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授權合約 出發,輔以館方實務工作需求,包括文創商品之圖文授權、 、展覽書冊之著作權、 之風險控管等,探討展覽策劃、館藏利用、主視覺設計,到文創商品開發、品牌聯名及影音宣傳,涉及不同面向的文創智慧財產權議題。協助臺北市文化館所的夥伴們掌握智慧財產權的實務應用,在推動文化內容與多元利用的同時,妥善處理創作者、館所及第三方合作單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院對於著作「原創性」的判定
  8/25的館所交流會講座中,蘭天律師首先解說著作權重要觀念,從著作的「原創性」,探討展館在製作海報時,使用肖像畫、建築圖案、標準字等素材,探討 #臺北市立文獻館《 》海報作品是否有原創性?

  依法院實務見解對於原創性之解釋,法官認為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程度。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因此,海報即使利用既有的肖像畫、建築圖案或標準字等素材,完成設計,只要設計者對素材的選擇、編排、構圖、色彩或視覺呈現具有一定創意,即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但保護範圍僅及於其原創的整體設計或編排,不當然取得前述素材的著作權。

著作權屬地主義—黃亞歷導演策展的【共時的星叢】特展
  蘭天律師以紀錄片導演黃亞歷策展的【 #共時的星叢】特展為例,探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及「屬地主義」。

  2019年在國立臺灣美術館舉行特展時,黃亞歷策展人挑選日本畫家 #阿布金剛 之【 #空無1號】畫作加以改作,作為海報主視覺。此種利用是否應取得畫家的授權?如何洽商授權條件?

  依據臺灣著作權法之規定,美術著作的保護期限,為創作者一生加上死後五十年,在日本則為創作者過世後七十年。由於畫家阿布金剛(歿於1968年)畫作改作之海報使用於台灣特展中使用,依照屬地主義,應適用臺灣著作權法的規定,而該幅畫已超過台灣著作權法之保護期限,因此無需向創作者之繼承人或管理著作權的相關單位取得授權。

策展活動的授權法律關係
  接著蘭天律師再引領學員們綜觀藝文展覽產業,逐一解構分析策展活動涉及的授權法律關係。以【 #北投三十六景】藝術共創展為例,北投溫泉博物館27週年館慶展覽,博物館邀請36位畫家以水彩描繪技法共同完成,手繪北投36處風景,作品命名為「北投三十六景」。創作之畫作權利歸屬何人,成為策展之初,需要考慮的合約條件。

  博物館如出資邀請藝術家創作畫作,並不代表博物館當然取得著作權。原則上仍應依雙方合約約定判斷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若未特別約定,則須依著作權法第12條關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規定判斷之。因此,提醒場館委託創作時,最好事先約定清楚「著作權歸誰」及「博物館可以如何使用」,以避免開展後發生爭議。

場館可否自行翻拍畫作,製作明信片、編輯專書販售?
  博物館雖然擁有一幅畫的「原件」,不等於擁有畫作的「著作權」。因此,即使畫作已由博物館收藏,若著作財產權仍屬藝術家,場館將畫作翻拍、製成明信片販售,或收錄於專書出版,原則上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翻拍前應確認與藝術家契約的授權範圍,確認是否應另行取得藝術家的授權。

場館可否拍攝影片上傳官網進行宣傳?
  同樣的,若宣傳影片中清楚呈現完整畫作,除「拍攝」屬於重製行為外,上傳官網亦涉及公開傳輸。即使影片目的在於宣傳展覽,也不代表館方當然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建議文化場館於邀請創作或策展之初,即在合約中納入官網、社群媒體及影音素材等必要的宣傳授權,避免日後每次宣傳都需重新取得同意。

場館運用文學作品之重製授權
   #台中綠美圖 去年開幕,成爲台灣首座結合美術館與圖書總館的跨域場館,立即躍居中部重要且迷人的新地標。綠美圖的建築外牆設計,館方別具心裁,將節錄文句投影在建築外牆,需取得何項授權?若文句本身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美術館將以臺中文學家 #甘耀明 創作〈少年、梅花鹿與綠美圖〉文學作品,結合戶外燈光裝置,製作成投影素材並投射於建築外牆,呈現美麗景致。其中含有重製、公開展示或其他公開利用行為;館方若同時拍攝並上傳官網、社群平台,還包括公開傳輸。因此,若未經轉讓取得語文著作權,則需向作者洽詢相應授權,並一併約定使用期間、地點及宣傳利用方式。

展覽授權採取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
  如果美術館只是為特定展覽或活動使用文句,通常採取非專屬授權即可,讓美術館取得展覽期間所需的使用權限,同時創作者仍可自行或授權他人利用。若希望該文字在一定期間內僅由美術館使用,可另約定獨家授權;至於「專屬授權」,法律排他效果較強,除非被授權人有獨立行使權利的強烈需求,防止他人同時使用,以維持獨特性,才會採用此種授權方式。

VR展覽之IP開發—【雲在兩千米】
  蘭天律師特別以【 #雲在兩千米】為例,解析從 #吳明益 「小說文字」授權 #陳芯宜導演 改編為「VR電影」,進一步延伸到北美館的「沉浸式展覽」涉及的授權歷程。文字躍升為讓觀眾「走進去」的虛擬世界,帶來不同於以往的獨特體驗,也見證內容IP多元發展的魅力。

  其中各個發展環節,也牽涉了不同類型的授權談判,以及衍生作品的權利歸屬,需要更全面前瞻性的規畫,不僅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也讓IP得以更加茁壯。

紐約MoMA與知名球鞋品牌的聯名合作
  紐約現代藝術博物館 與知名球鞋品牌” ”聯名合作,設計6款潮牌鞋型,引發時尚熱潮,吸引眾多鐵粉購買。聯名商品提升品牌效應,其間分潤機制,需要雙方細緻約定。

  在【MoMA聯名合作】中,有關 Converse六色鞋款的設計授權。若設計中使用博物館館藏圖像、標誌,並加入品牌公司的新設計,也可能同時存在既有素材與新創作成果。因此,權利歸屬與分潤模式,應於雙方聯名契約中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的爭議。

  博物館與品牌公司聯名推出新產品,需否支付授權金?成爲雙方合約談判的焦點。聯名合作通常是雙方各自提供品牌、圖像或其他資源,是否另行支付授權金,屬於雙方可以協商的商業條件。例如可約定彼此無償授權,雙方品牌強強聯手相互行銷,創造更高的外溢效益,也可以由使用對方IP的一方支付定額的授權金,進行合作。

  至於聯名鞋款銷售收益,需否雙方分潤?實務上有採取固定授權金、按銷售數量或銷售額抽成,或固定授權金加銷售分潤等模式。若採分潤方式,蘭天律師建議合約中進一步約定銷售額計算方式,以及合理的財務查核機制。

展覽周邊商品之授權與分潤
  近期受到台灣民眾喜愛的 #奈良美智 展覽—【 #朦朧潮濕的一天】,也是展覽的適例,蘭天律師逐條分析週邊商品的授權合約條款。在【跟著朦朧潮濕的一天去澎湖 】奈良美智展中,使用相關畫作前,應先確認使用畫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是否為創作者本人所有,或由創作者工作室所有,或已授權著作權集管單位代為管理,以確立簽約對象。同樣的,在合約應明定展覽所需的授權範圍,以及周邊商品的分潤機制。

博物館文宣製作可否使用AI生成?
  在 的過程中,最憂慮的事情莫過於AI素材使用,是否引發侵權疑慮?AI生成的展品文宣,場館可否享有著作權?蘭天律師說明智慧財產局的主管機關立場後,藉由德國AI侵權案例,具體分析著作權法對於AI生成著作的判別界線。

  同時為場館人員解惑,關於博物館工作人員可否使用AI生成展覽簡介?蘭天律師認為如將策展人的論述或展覽企劃文字輸入AI,生成展覽簡介,必需取得策展人或企劃單位的同意。但若是館員先自行撰寫展覽簡介草稿,再輸入AI生成調整通順的展覽簡介,則無需另行授權。

  此外,博物館小編可否使用AI生成展覽海報、宣傳圖片?蘭天律師叮嚀輸入AI的素材必須合法取得授權。而AI生成的展覽海報、宣傳圖片,宜自行檢查市面上有無近似作品,以免引發侵權風波帶來的場館公關危機。

  蘭天律師短短兩個小時案例的分享,館所夥伴們仍意猶未盡,於會後踴躍提問。在熱烈的交流下,學員們收穫滿滿,交流會畫下圓滿的句點!

21/08/2026

使用 Suno 作曲有無音樂著作權?

AI音樂平台Suno近期成爲音樂創作人的新寵,它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生成各式各樣的音樂,滿足人類對音樂的想像和需求。Suno官網的標語更是令人心動:「無論你腦子裡有旋律、你寫的歌詞,還是只是你想聽的一種感覺——Suno讓所有人都能獲得高品質的音樂創作」(Whether you have a melody in your head, lyrics you've written, or just a feeling you want to hear—Suno makes high-quality music creation accessible to all)。

然而,AI生成的音樂與歌曲能否取得著作權?在Suno提供便捷服務的同時,音樂人也開始有了疑惑。爲了安心創作,我們亟需探討音樂製作人把指令輸入 Suno ,進行「作曲」或「編曲」 ,AI 生成的音樂,是不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著作如果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必須要由「自然人」所完成的創作,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是人工智慧 AI 的創作,可以分成兩種情形來討論。在第一種情形,人類並沒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在第二種情形,倘使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例如:繪圖軟體,這樣完成的創作成果,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此種情形下產生的著作權,即由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

因此,如果只是下簡短或抽象的提示詞給 AI,由 Suno一鍵生成的純AI 音樂,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告訴 AI,請它作一段失戀的音樂,或者是在雪地裡散步的旋律,這些都不會享有著作權。

但是,如果詞曲作者先創作內容,而且具有原創性,再以 Suno 進行調整、修改,等於僅僅是利用 AI 輔助作曲,詞曲作者還是享有著作權。

以AI創作,除了需要分辨生成的著作物有無享有著作權之外,針對它帶來的法律風險亦須審慎防範。因爲AI音樂平台生成著作的過程,可能從 YouTube Music、Deezer、Genius,以及多個音樂資料庫與 Podcast RSS 來源抓取大量音訊,做為機器學習、訓練 AI 模型的素材,因而侵害詞曲作者和錄音著作權人的權益。因此造成權利人或音樂團體的不滿,紛紛提告求償。

例如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於2024年6月,代表 Sony Music、Universal Music Group 及 Warner Music Group 在波士頓聯邦法院起訴,指控被告Suno ,透過違法的串流擷取(stream ripping),從 YouTube 取得大量受著作權保護的錄音。主張Suno未經授權以逾560首錄音訓練AI模型,並要求最高每首作品15萬美元的法定賠償。訴訟審理中 ,Warner Music 於2025年11月與 Suno 達成和解,並簽署授權協議,同意Suno 日後以 Warner 的曲庫訓練新模型;但Sony 與Universal 兩家唱片公司至今仍未達成共識,亦未撤訴。

歐洲也發生Suno侵權的訴訟!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2026年7月31日判定,人工智慧(AI)音樂創作軟體Suno ,在與德國音樂演出和作品複製權協會(GEMA)提告的侵權訴訟中敗訴。

法院認定Suno AI存在三項著作權侵權行為:(1)Suno 在美國建立訓練資料庫時,複製了原告音樂演出和作品複製權協會掌控的作品;(2)Suno AI將其最終模型儲存在德國伺服器上,而法院發現該模型透過「記憶化」(memorisation)包含了訓練資料的元素;(3)Suno AI輸出的音樂與原告協會的既有作品幾乎完全相同。因此,法官判決 AI 音樂平台 Suno 侵權,認定其未經授權使用版權音樂進行模型訓練及「記憶化」儲存,應負賠償責任。

音樂創作者在運用Suno作曲的過程中,應注意AI訓練之資料庫是否合法?倘使AI平台未取得訓練資料之授權,需搜尋比對AI生成內容,是否與他人作品實質相似?評估有無侵權,以及內容須否轉化,以降低侵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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