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來居保險經紀人

李來居保險經紀人 保險線上課程平台
來亞保險私塾 創辦人
人身、財產保險相關課程講授
業務員教育訓練法定課程線上平台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第六屆理事長
課程安排接洽請 email:[email protected]

隨著科技的進步,雲端虛擬辦公室的功能,越來越能符合我們的需求了。

如果三年後,法令開放可以用數位身份証或手機等行動裝置認證身份投保保險,如同現在用信用卡認證身份一樣,也可以用視訊或其他方式取代親晤被保險人,所有的紙本文件都數位化,再加上保險局力推的電子保單,那業務同仁到底為什麼一定要進辦公室呢?

如果進辦公室是為了開會、為了上課、為了學習、為了找人討論、為了組隊吃雞、為了喇滴賽、為了凝聚力......

這些事情我們早就在《虛擬辦公室》上都做到了,而且方便的不得了!

下雨天不用塞車、不用找停車位,隨時上線、一秒就可以進辦公室,不管你在台北還是屏東、不管你是在花蓮還是澎湖,馬上知道辦公室有誰在忙?有誰可以問問題?有誰可以吐苦水?有誰可以分享開心的心情....

為什麼跨縣市有人要跟你做保險,就一定要推薦給當地的主管,難道不能自己帶、自己輔導?地理上的區域限制早就在網路上被打破了不是嗎?

!你臉書、IG上的好友,都是同一個縣市的嗎?

什麼!?你不會輔導?沒關係,我們有超過2000多小時的雲端數位課程,可以幫助你訓練輔導伙伴,而且不斷增加中!從基礎到進階、從銷售到專業、從行銷到經營,一應俱全。

我們不管業績、不管出勤,只在乎不要違法、不要傷害客戶權益!只有一種人不適合我們,就是「不自律」也「不想學習」的人。

不管你是剛剛想要加入這個行業的新鮮人,或者年資1~2年、3~5年或者是10年、15年以上的團隊主管,對於我們的經營型態有興趣的,都歡迎與我們聯絡。

#一秒進公司
#打破時間空間的限制

#打造保經界的元宇宙
#來亞雲端教室
#來亞雲端辦公室

妹妹挪用千萬保費買  #境外保單 ?法院判決954萬全數償還!想像你人遠在國外,將辛苦  #增貸  #近千萬元的資金 交給最信任的親妹妹(〇〇琪),請她幫你(〇〇華)規劃退休保險。結果,當你追問保單去向時才驚覺,這筆錢竟然被用來  #買了兩...
08/01/2026

妹妹挪用千萬保費買 #境外保單 ?法院判決954萬全數償還!

想像你人遠在國外,將辛苦 #增貸 #近千萬元的資金 交給最信任的親妹妹(〇〇琪),請她幫你(〇〇華)規劃退休保險。

結果,當你追問保單去向時才驚覺,這筆錢竟然被用來 #買了兩張英國保誠人壽的 #境外保單,而 #要保人 和 #受益人 都不是你!

這場親情委任引發的巨額款項糾紛,最終讓法院認定妹妹違約,必須全數償還 954 萬 5,000 元,並支付利息。

----------

⚠️ 姊妹違法三大鐵證

1️⃣ 私自動用近千萬資金:

被告(〇〇琪)將原告增貸的 954 萬 5,000 元,用於支付 #境外保單 費用,而非依約購買「原告名義」的保單。

2️⃣ 擅自變更保單權益人:

兩張保單最初以被告的女兒(〇〇容、〇〇涵)為被保險人,並 #將被告自己列為受益人,違背了委任目的。

3️⃣ 通訊紀錄佐證違約:

原告質問購買香港保險是「你的個人所做的決定,沒經過我同意且買受人非我名字」時,被告僅解釋緣由,並未否認違背委任事實。

----------

⚖️ 法院判賠三大關鍵

1️⃣ 確認違反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被告確實違背了受委任以原告名義購買投資型保單的契約內容。

2️⃣ 適用民法第542條規定:

受任人若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予委任人之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並應賠償,原告請求返還 954 萬 5,000 元有理。

3️⃣ 高額投資應有書面約定:

法院認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 #跨境高額投資,若無內部書面約定,一旦有爭議,實務上舉證困難、損失慘重,故難採信被告稱原告口頭同意的抗辯。

----------

這起親兄妹對簿公堂的案例,再次嚴肅提醒我們,無論關係多親近,只要牽涉到大筆金錢或資產規劃,尤其是在 #境外進行的投資(例如本案的英國保誠人壽「雋陞」計畫),務必以書面明確約定,並隨時掌握資金流向。

信任雖然無價,但保障更重要,千萬別讓親情變成法律糾紛的導火線。

資料來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85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111%2c%e8%a8%b4%2c985%2c20240430%2c1

#親情糾紛 #千萬保單 #境外保險 #委任契約 #民法542條 #保戶權益 #司法判決 #投資警惕

--------
​【免責與個資聲明】

​本文所引述之案例、判決書及連結,均取材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公開資訊,該內容屬於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可合法查閱。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引用已合法公開之司法判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相關判決書內容皆已由法院依法完成去識別化(隱碼)處理(如:某OO),本人並未額外揭露任何非公開之個人識別資訊。

若對判決書公開內容有疑義,建議逕向司法院或相關法院反映。

​經諮詢法律專業意見,本貼文與留言內容均在合法範圍內,特此聲明。

--------

💬本文僅就個案判決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供讀者參考,不代表所有法院或作者立場。

1 2 3 4 5上山打老虎 粉絲專頁成立超過五年一直都佛系經營 到去年10月中 也不過5000多人直到去年10月開始 認真發了超過百篇文章人數才開始成長 #僅此紀錄
08/01/2026

1 2 3 4 5上山打老虎

粉絲專頁成立超過五年
一直都佛系經營 到去年10月中
也不過5000多人

直到去年10月開始
認真發了超過百篇文章
人數才開始成長

#僅此紀錄

🔥震撼彈!$666 團購價開跑 + 2 道主菜免費試吃!​2026年剛過一週,李來居老師的《無菜單保險料理》廚房已經端出 4 道大菜!其中有 2 集開放免費試聽,現在點進去就能馬上學!​✅ 【目前已上菜】(含2堂免費!):​1/2 老闆必聽...
08/01/2026

🔥震撼彈!$666 團購價開跑 + 2 道主菜免費試吃!

​2026年剛過一週,李來居老師的《無菜單保險料理》廚房已經端出 4 道大菜!

其中有 2 集開放免費試聽,現在點進去就能馬上學!

✅ 【目前已上菜】(含2堂免費!):

​1/2 老闆必聽!勞工意外與身份異動實務
1/5 靜脈曲張、乾眼症...為何看得到吃不到?
​1/6 北車恐攻怎麼賠?動機是關鍵!
​1/7 賠太少送更多?住火險「自動升級」秘密

🔜 【1 月後續菜單預告】

接下來還有 11 道 實務難題連發!

包含:保單終止退費、住火險三大陷阱、切片手術爭議、車禍折舊眉角、以及惡意縱火理賠...等高含金量課程。

​💰 【超殺優惠】

訂閱至期末原價 $1,358...

現在揪團價,每人只要 $666! (平均一天不到 2 元)

👉 先聽免費的,覺得有料再跟團:

🔗 https://learn.lyib.com.tw/courses/chef2025 -menu-anchor

#保險實務 #無菜單料理 #團購價666 #李來居 #免費試聽
#無菜單保險料理

本月菜單👇
1/2—老闆必聽!一張保單搞定勞工意外,從撫卹到身份異動的實務挑戰
1/5—靜脈曲張、乾眼症、牙科治療...保險金為何看得見吃不到?
1/6—北車恐攻保險怎麼賠?動機是關鍵!
1/7—賠太少就送更多?揭開住宅火險「自動升級」的秘密!
1/9—你的保單「退不退」錢?終止契約後,保費怎麼算回來?
1/10—住火險賠機車火災三大陷阱別踩雷
1/12—從法院判決看保險盲區:切片手術,保險公司說「這不是治療」?
1/14—車禍受傷能賠多少?從醫療、維修到「折舊」眉角,一次搞懂你的權利!
1/16—解密保險金流:責任準備金、保價金、解約金,一次搞懂不再霧煞煞!
1/19—頻繁就醫反而不賠?小心醫療常規與保險認定的落差
1/21—二房東、親友借住、惡意縱火:租屋火災,你該怎麼辦?
1/23—保險金沒領就往生?傷害醫療金會變「遺產」嗎?繼承爭議一次搞懂!
1/26—揭秘保險理賠「已在疾病」的三大學說:你不知道的保險法第127條判賠關鍵!
1/28—保險金詐領羅生門:60萬修車費,華南保險為何反告自己人?
1/30—可保證明、加費批註:保險復效的隱藏關卡與時間戰

詐保事件,我在課堂講了五年,結果新聞直接證實……幾年前,我手上資料就顯示,某診所有高度可能在有系統詐領保險金,當時只是提醒學生注意風險,不要變成共犯,沒想到等了五年後才真正爆發。爆發那天上午,我還在課堂上講這件事,下午學生直接打斷我上課說:...
07/01/2026

詐保事件,我在課堂講了五年,結果新聞直接證實……

幾年前,我手上資料就顯示,某診所有高度可能在有系統詐領保險金,當時只是提醒學生注意風險,不要變成共犯,沒想到等了五年後才真正爆發。

爆發那天上午,我還在課堂上講這件事,下午學生直接打斷我上課說:「老師,新聞出來了!」

這次,關於 #高頻熱凝療法。

我也先留下紀錄,我關注三年,手上有資料,在課堂上也提過,應該有學生聽過。

不知道哪一天,它會不會也像那家診所一樣爆出來?

僅此紀錄,時間會證明一切。

---

#新聞驗證課堂
#高頻熱凝療法
#保險理賠風險
#老師預言成真
#先留下紀錄
#實務案例分享
#時間會說話
#來亞保險私塾

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合併,存續公司為台新人壽並更名為「新光人壽」,依主管機關要求,原  #雙方保戶權益 及  #理賠機制不變。持  #雙方實支實付保 單者,得以  #單一文件申請, #合併審理給付,服務不中斷。詳細報導全文👇https://w...
07/01/2026

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合併,存續公司為台新人壽並更名為「新光人壽」,依主管機關要求,原 #雙方保戶權益 及 #理賠機制不變。
持 #雙方實支實付保 單者,得以 #單一文件申請, #合併審理給付,服務不中斷。

詳細報導全文👇
https://www.businessinsider.tw/article/1878

#新光人壽 #台新人壽 #保德信人壽
#實支實付 #副本理賠 #單一公司雙實支

業務員「假扶養」客戶女兒五年!用個資逃稅、偽造文書被判刑想像你當初只是想投個意外險,多年後卻發現你的個人資料和孩子名字,被業務員拿去私下報稅,幫他自己逃漏所得稅!這是發生在某保經業務員楊〇身上的真實案例。法院認定他侵害了保戶的權益,並影響了...
06/01/2026

業務員「假扶養」客戶女兒五年!用個資逃稅、偽造文書被判刑

想像你當初只是想投個意外險,多年後卻發現你的個人資料和孩子名字,被業務員拿去私下報稅,幫他自己逃漏所得稅!

這是發生在某保經業務員楊〇身上的真實案例。

法院認定他侵害了保戶的權益,並影響了國家稅捐徵收的正確性。

🔹 本案業務員三大違法事項

1️⃣ 非法利用個資:

楊〇在保險業務往來中取得保戶張〇及其女兒陳A、陳B的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卻未經同意或授權,用在保險以外的目的上。

2️⃣ 偽造文書逃稅:

他連續在多個年度的「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上偽簽保戶張〇的署名,虛構自己有扶養事實,藉此詐術逃漏綜合所得稅。

3️⃣ 觸犯多項重罪:

他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法利用個資罪、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

⚠️ 本案的三個提醒與教訓

1️⃣ 賠償與緩刑代價:

楊〇雖然坦承犯行、與保戶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30萬元,但仍被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兩年,至少五年都不能再從事保險工作。

2️⃣ 簽名授權要確認:

即使是對信任的業務員,也要清楚了解任何文件(特別是涉及個人資料或財務)簽名的目的與後果。

3️⃣ 發現異狀即報警:

保戶張〇是發現異狀後報警處理,才揭發了長達數年的非法行為!保護權益,從勇敢站出來開始。

👉 別只看最終判決多少,重點是保險業的信任底線不容踐踏!

這個案子提醒我們,即使是業務員,一旦涉及個資與金錢,都要隨時保持警惕。

資料來源: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13%2c%e5%9f%ba%e7%b0%a1%2c862%2c20250801%2c1

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14%2c%e5%9f%ba%e7%b0%a1%2c358%2c20250801%2c1

#保戶權益 #保險判決 #個資外洩 #逃漏稅 #偽造文書

--------
​【免責與個資聲明】

​本文所引述之案例、判決書及連結,均取材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公開資訊,該內容屬於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可合法查閱。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引用已合法公開之司法判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相關判決書內容皆已由法院依法完成去識別化(隱碼)處理(如:某OO),本人並未額外揭露任何非公開之個人識別資訊。

若對判決書公開內容有疑義,建議逕向司法院或相關法院反映。

​經諮詢法律專業意見,本貼文與留言內容均在合法範圍內,特此聲明。

--------

💬本文僅就個案判決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供讀者參考,不代表所有法院或作者立場。

保險不是智商稅!有些客戶不是不需要保險,而是在出事前,都以為自己「繳的是智商稅」。看到這張圖,我突然想到我剛做保險那幾年的一段經驗。那是一位接手服務的客戶他每年都用現金繳費,所以我都要親自去收。從我接手的第一年開始,他就一直想把醫療險停掉原...
05/01/2026

保險不是智商稅!有些客戶不是不需要保險,而是在出事前,都以為自己「繳的是智商稅」。

看到這張圖,我突然想到我剛做保險那幾年的一段經驗。

那是一位接手服務的客戶

他每年都用現金繳費,所以我都要親自去收。

從我接手的第一年開始,他就一直想把醫療險停掉

原因也很現實,之前的業務員服務不好、沒建立信任,他覺得這張保單毫無意義。(也沒理賠過就是了)

每一年,我都花很多時間跟他溝通、解釋、拜託他繼續繳費。

而且這麼做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佣金不是我領的。

就這樣,每年勸、每年再勸。

到了第五年的時候,我人還沒開口,他就先說:

「今年你不要再勸我了,我都白繳了四年了!之前加一加不知道繳多少,一次理賠都沒有過,這張我不要了。」

於是他把保單停掉了

我也沒再見過他,因為也不用再去收費了。

隔一年,我去收他鄰居(也是我接手服務的)的保費時,那位鄰居問我:

「某某先生最近還好嗎?今年保費你去收了嗎?」

因為他不知道那位客戶已經停掉了,我也只能很自然地回答:

「還沒去收耶,怎麼了嗎?」

鄰居才跟我說:「他最近中風、住院、很多醫療狀況……聽說情況不太好。」

那一瞬間,我心裡真的很複雜。

但客戶的保單情況我當然不能對鄰居講,慶幸的是他沒有追問:「理賠的結果如何?」

因為我知道答案會讓人心酸😣

這就是保險業務員的日常

有些人覺得你煩、有些人覺得你一直勸很囉嗦。

但其實你心裡很清楚,你努力的不是推銷,而是希望他們不要在需要時兩手空空。

保險不是錦上添花、是雪中送炭。

#保險人的日常
#保險觀察
#真實案例
#保險不是現在用的
#時間會證明很多事

感人捐肝救母卻被拒賠! #國泰人壽、 #國泰產物 被判賠近280萬💥想像一下,你為了拯救摯愛的家人,自願承擔風險進行重大手術,但當你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對方卻說:「這是你自己故意的行為,不算意外,我們不賠!」這就是原告陳〇遇到的難題!陳〇...
04/01/2026

感人捐肝救母卻被拒賠! #國泰人壽、 #國泰產物 被判賠近280萬💥

想像一下,你為了拯救摯愛的家人,自願承擔風險進行重大手術,但當你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對方卻說:「這是你自己故意的行為,不算意外,我們不賠!」

這就是原告陳〇遇到的難題!

陳〇為了救助患有末期肝病的母親,勇敢地進行了肝臟捐贈手術,但國泰人壽和國泰產險兩家公司都拒絕給付保險金,最終雙方只能對簿公堂。

⚖️ 法院三大核心見解

1️⃣ 捐肝救母是道德義務:

法院認定,儘管子女對父母沒有法律或契約上必須捐贈器官的義務,但原告陳〇的捐肝行為,屬於 #履行道德上義務。

2️⃣ 故意受傷仍應理賠:

保險法第30條是第29條的例外,其目的正是規範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義務而「故意」使自身受傷(如自願動手術)時,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責任。

3️⃣ 排除意外與疾病限制:

既然適用保險法第30條,保險公司便無須再審究此傷害是否符合契約中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定義,以確保該法條具備實質意義。

❓ 保險公司三大抗辯難以採信

1️⃣ 射倖性不存在的爭議:

兩家保險公司主張捐肝手術是可預料的,缺乏保險契約所需的「射倖性」(不確定性),法院對此不予採納。

2️⃣ 法律解釋方法不當:

法院認為,若硬性要求第30條必須符合不可預料性, #將使此條文完全失去存在價值。

3️⃣ 舊有案例無法佐證:

保險公司提出的「救火、救溺」等案例,多半只需適用保險法第29條(過失所致),而非需動用第30條(故意所致),因此無法支持其論點。

最終,法院判決國泰人壽應給付陳〇 2,281,250元,國泰產物應給付 501,000元,並須加計年利率10%的遲延利息,保障了保戶履行人倫大義的權益。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保險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更應該包含人性的溫度,當我們為了履行高尚的道德義務而自我犧牲時,保險法第30條就是保障這些行為的堅實後盾~如果遇到類似爭議,一定要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114%2c%e4%bf%9d%e9%9a%aa%2c5%2c20250613%2c1

#本案仍在上訴中
#尚未定讞

#保戶權益 #保險判決 #道德上義務 #保險法30條 #捐肝救母 #器官移植 #國泰人壽 #理賠爭議

--------
​【免責與個資聲明】

​本文所引述之案例、判決書及連結,均取材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公開資訊,該內容屬於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可合法查閱。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引用已合法公開之司法判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相關判決書內容皆已由法院依法完成去識別化(隱碼)處理(如:某OO),本人並未額外揭露任何非公開之個人識別資訊。

若對判決書公開內容有疑義,建議逕向司法院或相關法院反映。

​經諮詢法律專業意見,本貼文與留言內容均在合法範圍內,特此聲明。

--------

💬本文僅就個案判決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供讀者參考,不代表所有法院或作者立場。

我昨天貼了一篇文章,談的是一張讓我很震撼的診斷證明書。震撼的不是治療內容,而是在  #醫囑 欄位裡,醫師直接幫病患附上了好幾則  #簡易庭判決,而且  #清一色 都是「保險公司敗訴、被保險人勝訴」的案例。老實說,我第一時間覺得這位醫師真的很...
03/01/2026

我昨天貼了一篇文章,談的是一張讓我很震撼的診斷證明書。

震撼的不是治療內容,而是在 #醫囑 欄位裡,醫師直接幫病患附上了好幾則 #簡易庭判決,而且 #清一色 都是「保險公司敗訴、被保險人勝訴」的案例。

老實說,我第一時間覺得這位醫師真的很用心。

他顯然很清楚,這類治療方式、醫材,本來就 #很容易被保險公司盯上,所以 #乾脆事前就把法律論點一次寫好,希望替病患少走一點彎路。

但我越想, #心裡的疑問反而越來越大。

醫師把「 #會賠的判決」寫在診斷書上,那如果最後「 #真的沒賠」, #這筆帳會算在誰身上?

我先講一個很現實、但很少人願意講的事實:

法院不是只存在這幾則判決。

同樣的爭點、同樣的治療方式、同樣的保單條款,實務上同時存在:

有人判賠,
也有人「不判賠」,
而且比例,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一面倒。

如果今天,病患因為醫師在診斷書上寫了「會賠」,還附了判決,所以放心花了錢、接受治療......

結果保險公司拿出另一整疊「 #不同見解的法院判決」告訴他,「不好意思,我們還是不賠。」

接著病患真的去打官司,而且最後, #真的輸了。

那這個時候,病患會怪誰?

會怪保險公司嗎?
一定會,但這本來就在預期內。

會怪業務員嗎?
很可能,因為一句「你怎麼沒提醒我有風險?」

那醫師呢?
說實話,也很可能會被放進責任清單裡。

因為在病患的認知裡,很容易只剩下一句話:「是你告訴我會賠的。」

這也是我真正想說的重點。

醫師,專心把醫療專業做好,本來就已經非常了不起。

診斷證明書的核心價值,應該是病情、治療必要性,以及醫療專業判斷!

而不是替病患「 #預告理賠結果」。

因為一旦把會不會賠這件事 #寫得太滿,實際上是在幫病患承擔一個醫師 #無法控制的法律風險。

我想再說一次,也替很多消費者說清楚:

簡易庭的見解,從來不等於通說,更不是未來所有案件一定會照抄的答案。

如果今天,只讓病患看到「會賠的判決」,卻沒有讓他知道,其實也存在「不賠而且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案例,那這個風險,最後一定會回到消費者身上。

所以我真正好奇的,其實只有一件事:

如果有一天,
醫師說會賠,
病患也真的花了錢,
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最後判保險公司對,

那這個鍋,誰來揹?

這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一個現實到不能再現實的信任問題。

不要問我是哪位醫師。
我沒有要指責任何人,
也不否定任何治療方式。

我只是想提醒一件常被忽略的事:

保險不是寫在診斷書上的,
法院也不是只存在對我們有利的那幾篇。

如果風險沒有說清楚,
最後承受的,通常都是消費者。

---

#診斷證明書
#保險理賠
#醫療必要性
#法院判決
#簡易庭
#保險拒賠
#誰該負責
#消費者風險
#醫療與法律
#保險實務

 #從診斷證明書學判決最近有學生拿了一份  #診斷證明書 來問我理賠問題,我一看真的嚇到 😲😲😲!在  #醫囑欄位 裡,竟然直接列了好幾個  #簡易庭判決 的案號。「現在醫師開診斷書,還會順便附上判決,真的超貼心!」我猜,這樣做的用意,應該...
02/01/2026

#從診斷證明書學判決

最近有學生拿了一份 #診斷證明書 來問我理賠問題,我一看真的嚇到 😲😲😲!

在 #醫囑欄位 裡,竟然直接列了好幾個 #簡易庭判決 的案號。

「現在醫師開診斷書,還會順便附上判決,真的超貼心!」

我猜,這樣做的用意,應該是希望協助患者申請保險給付吧?
畢竟,多數診斷書的用途,本來就是為了申請理賠。

我把診斷書中提到的每一個案件都找出來仔細看過,內容主要都是在支持醫師採用的 增生療法具有醫療必要性。

而且更有意思的是,列出來的判決,清一色都是保險公司敗訴、被保險人勝訴成功理賠。

老實說,能遇到這樣「連判決都幫你準備好」的醫師,真的很少見,也真的很有心 😘😘😘

這份診斷書不只寫病名與治療計畫,還直接附上 #簡易庭判決,看起來簡直像一篇小型法律醫療論文。

我也順手把診斷書中提到的判決整理如下,單純就「爭議焦點」 #客觀分享 給大家參考:

1️⃣ 113 年度橋保險簡字第 6 號
PRP/羊膜基質片(腕關節)
👉 爭議重點:自費療法是否能納入保險給付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DEV,113%2c%e6%a9%8b%e4%bf%9d%e9%9a%aa%e7%b0%a1%2c6%2c20250610%2c1

2️⃣ 114 年度橋保險簡字第 2 號
神經環帶(左臂神經叢重建)
👉 爭議重點:醫師專業判斷是否屬必要治療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DEV,114%2c%e6%a9%8b%e4%bf%9d%e9%9a%aa%e7%b0%a1%2c2%2c20250710%2c1

3️⃣ 113 年度南保險簡字第 14 號
Amipatch 羊膜(鼻中膈)
👉 爭議重點:自費醫材是否屬理賠範圍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113%2c%e5%8d%97%e4%bf%9d%e9%9a%aa%e7%b0%a1%2c14%2c20250310%2c1

4️⃣ 113 年度南保險簡字第 7 號
羊膜生長因子/高濃度血小板注射(膝關節)
👉 爭議重點:新興療法是否具醫療必要性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113%2c%e5%8d%97%e4%bf%9d%e9%9a%aa%e7%b0%a1%2c7%2c20250106%2c1

5️⃣ 114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1 號(上訴案)
👉 爭議重點:保險公司上訴後,是否維持簡易庭見解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114%2c%e4%bf%9d%e9%9a%aa%e7%b0%a1%e4%b8%8a%2c1%2c20250709%2c1

整份診斷書排版清楚、案號完整,看起來專業又帶點浮誇感,連我都忍不住想幫醫師按個讚 👍👍👍

只是我也忍不住好奇🤔🤔🤔,保險公司真的收到這種「附判決的診斷書」,會怎麼處理呢? 🤔🤔🤔

#不要問我是哪個醫生這麼棒
#學生馬賽克處理了
#我也不知道是誰

#我比較好奇
#萬一沒賠鍋誰揹
#簡易庭見解未必等於通說
#診斷證明書
#醫師列判決

上億保費!親友非業務員浮報千萬,招攬境外保單恐涉刑責想像一下,你基於十幾年的情誼,將上億元的境外保費匯給親友代為處理,長達七年。當你最終發現,這位你暱稱「昌仔」的親友(〇〇昌),竟利用信任「以少報多」,侵吞了超過千萬元的款項。這起歷經多次上...
01/01/2026

上億保費!親友非業務員浮報千萬,招攬境外保單恐涉刑責

想像一下,你基於十幾年的情誼,將上億元的境外保費匯給親友代為處理,長達七年。

當你最終發現,這位你暱稱「昌仔」的親友(〇〇昌),竟利用信任「以少報多」,侵吞了超過千萬元的款項。

這起歷經多次上訴,纏訟7年的民事案件,不僅確認了代辦人浮報保費的事實,更揭露了一個嚴重的法律風險!

#協助招攬 #境外保單 並從中收取佣金,即便 #不是正式業務員,其行為也可能觸犯《保險法》的刑事責任!

----------

⚠️ 代辦人三大踩線行為與刑責

此案中,法院雖然是民事判決,但〇〇昌的行為模式已強烈警示所有涉及境外保單代辦的個人,其行為恐涉及《保險法》第167-1條規定的刑事處罰:

1. 親友代辦卻有佣金利益:

〇〇昌為保戶〇〇珠代繳鉅額保費,並經證人證實,他在協助處理美西人壽、IT基金等境外保單的承辦流程中,從中獲有抽取佣金之利益,這已非單純的「好意施惠」,而是具商業性質的招攬行為。

2. 為未經認可的外國保險業招攬:

〇〇昌協助投保的 #境外保單(美西人壽、IT基金、全美人壽等),屬於《保險法》規範的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保險法第167-1條》,為此類保險招攬業務,未獲許可,依現行法規,可能處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3. 違法浮報侵占款項:

〇〇昌利用掌握金流的權限,向保戶報價遠高於保險公司實際收到的金額,浮報款項總額達1,314萬4,599元,並長期侵吞入己,已是嚴重違反委任契約的行為。

----------

⚖️ 法院判決認定的三大關鍵

由於案件涉及浮報侵吞款項與代墊私人債務的複雜交織,法院必須精確計算出最終的應返還金額:

1. 釐清委任關係成立:

法院駁回了〇〇昌「好意施惠」的抗辯,由於代繳行為持續近七年、金額鉅大(總匯款9,127萬9,900元),且〇〇昌從中獲利,法院認定兩造成立具法律效力的委任契約。

2. 確認浮報金額與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〇〇昌應返還的浮報溢收款項(不當得利)總額為1,314萬4,599元,這是以保戶匯款總額 #扣除代購清償款 再扣除〇〇昌 #實際為保戶繳納的保費淨額 所得的差額。

3. 肯認被告代墊債務抵銷:

法院同時採信〇〇昌的抗辯,確認保戶〇〇珠於105年7月時,尚積欠〇〇昌約800萬元的代墊款項(包含104年短缺的保費645萬6,429元 及代購費用),最終,法院將1,314萬4,599元的不當得利與800萬元代墊債務相互抵銷,裁定〇〇昌須返還淨額514萬4,599元。

----------

💡 保戶處理境外保單三條鐵律

這個案件為所有處理鉅額金流或境外保單的保戶,敲響了警鐘,以下三點務必牢記:

1. 不將保費匯入個人帳戶:

永遠不要將保費匯給非保險公司或非經核可的保經公司的個人帳戶,即便對方是親友或關係人,所有費用應直接匯入保險公司指定帳戶,或透過合規的管道。

2. 劃分款項用途與書面確認:

如果與代辦人或親友之間存在多重金流(如保費、代購、借貸),務必將款項用途明確分開匯款,並留下清楚的書面或對話紀錄,避免金流混雜難以釐清。

3. 依賴專業「保險經紀人」協助:

本案中,保戶是透過正規的保險經紀人李〇〇的協助核對,才發現浮報問題!在涉及大量且保費鉅額的保單時,應尋求合法、領有執業證照的專業人士協助。

這個案件展示了信任的脆弱和法律的嚴苛,最終的判決,不僅是金錢的追討,也是對非正規保險業務行為的一大警示。

民眾應理解,任何未經許可的保險招攬行為,尤其涉及未在國內註冊的境外保單,都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民事及刑事後果。

資料來源: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2 號等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107%2c%e9%87%8d%e8%a8%b4%2c22%2c20190828%2c1

2.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108%2c%e9%87%8d%e4%b8%8a%2c119%2c20200219%2c3

3.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9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0%2c%e5%8f%b0%e4%b8%8a%2c299%2c20210408%2c1

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3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110%2c%e9%87%8d%e4%b8%8a%e6%9b%b4%e4%b8%80%2c23%2c20230802%2c2

5.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640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2%2c%e5%8f%b0%e4%b8%8a%2c2640%2c20240411%2c1

6.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3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113%2c%e9%87%8d%e4%b8%8a%e6%9b%b4%e4%ba%8c%2c3%2c20241218%2c1

7. 保險法第167-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67-1

#境外保單 #非業務員招攬 #保險法刑責 #浮報保費 #親友詐欺 #不當得利 #委任契約 #鉅額金流 #法律常識 #保戶權益

--------
​【免責與個資聲明】

​本文所引述之案例、判決書及連結,均取材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公開資訊,該內容屬於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可合法查閱。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引用已合法公開之司法判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相關判決書內容皆已由法院依法完成去識別化(隱碼)處理(如:某OO),本人並未額外揭露任何非公開之個人識別資訊。

若對判決書公開內容有疑義,建議逕向司法院或相關法院反映。

​經諮詢法律專業意見,本貼文與留言內容均在合法範圍內,特此聲明。

--------

💬本文僅就個案判決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供讀者參考,不代表所有法院或作者立場。

Address

中正路
Taoyüan
330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李來居保險經紀人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Business

Send a message to 李來居保險經紀人:

Share